小帥因合同糾紛,被判向老王償還借款及利息,但并未按期履行。于是,老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查封了小帥名下一處房產。后來卻發現,該房產存在共有人小美,且小帥已經通過離婚協議將房產全部給了小美。老王遂以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將小帥與小美訴至法院,要求重新析產。法院經審理,認定小帥與小美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的分割對老王不發生效力,且涉案房屋并未轉移登記至小美名下,判決房產由小帥與小美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的產權份額。
【案情】
原告老王訴稱,2019年,他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之訴,法院判決小帥償還其借款本金55萬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小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隨后,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于2020年12月依法對小帥名下的房產進行查封。因房產存在共有人小美,尚未析出被執行人小帥的份額,法院暫中止執行?,F其作為申請執行人,有權提起代位析產訴訟。
小帥、小美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帥未履行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債務,其名下房產已經被查封,老王作為申請執行人有權提出代位析產訴訟。房產系小帥、小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并登記在二人名下,應系小帥、小美的夫妻共同財產。小帥與小美簽署的離婚協議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約定,該約定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效力。但是,因小帥、小美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老王對該約定知曉并認可,且涉案房屋在小帥與小美協議離婚后并未發生所有權變更登記,在無其他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小帥與小美所簽離婚協議內容對老王作為債權人主張代位析產之請求,并不發生法律效力。
最終,法院判決房產由小帥與小美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的產權份額。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分析】
何為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
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作為一個新的民事案由,是民事執行階段中債務人不能到期清償債務,又怠于分割共同財產或以訴訟方式分割共同財產,而由債權人請求代替債務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財產以實現債權的訴訟。債權人代位析產,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判決利益的方式,有利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實踐中,債權人代位析產案件多涉及債權人申請對夫妻共有財產的析產。
何種情形下能夠提出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
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處于執行當中。財產共有人之一對債權人的債務已經得到了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且債權人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經法院受理,即代位析產訴訟產生于執行過程中。(2)除共有財產外,該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應窮盡調查手段,查明債務人除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是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尚不足以完全清償債務。(3)該共有財產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且法院將查封、扣押、凍結共有財產及其原因通知共有人。(4)財產共有人均未主張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分割,債務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動對財產進行析產分割或提起析產訴訟,導致法院無法繼續執行,債權人債權得不到充分實現。
如離婚協議已對財產進行分割,債權人能否再行主張析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法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規定明確了離婚協議如系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夫妻雙方簽署后該協議即對雙方發生效力。
在外部效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實踐中,在夫妻雙方已通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對共有財產進行處分時,如債權人知曉并認可雙方的財產分割條款的,該財產分割條款對債權人具有效力。該債權人僅能申請對夫或妻一方債務人通過財產分割條款獲取的財產申請清償。如第三人不知曉,則夫妻即使通過財產分割條款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該分割條款并不具備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就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申請再行進行析產分割。
離婚協議中涉共有不動產分割對債權人的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涉及不動產分割,需要考慮是否辦理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如未辦理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則不發生物權效力,該財產分割條款無法對抗第三方債權人;如已辦理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因債權人無法繼續提起代位析產糾紛,可考慮夫妻雙方(一方為債務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或夫妻舉債一方無償轉讓財產權益損害債權人權益情形,通過確認分割條款無效或債權人撤銷權來保障債權權益得以履行。
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中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的效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債權人對債務人意思自治的限制,這種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市場經營主體的交易安全,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